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员工可以持股了
作者:韩丽平
2018-05-29 18:3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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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哈尔滨市财政局印发的《市属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通知正式下发,今后,哈市将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非混合所有制企业要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意见》的下发旨在通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激发企业活力,让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意见》指出,员工持股试点将在已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或正在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商业类、公益类国有企业,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国有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中开展。对于员工入股除实行全员持股试点企业外,员工持股可设立“岗位股”和“终身股”,持有“岗位股”的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企业经营业绩、科技研发、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持有“终身股”的人员应为对企业经营业绩、科技研发、持续发展有重大和特殊贡献或重要影响的人才。

同时,员工入股应以货币出资为主,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实施员工持股,须执行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对于入股价格,《意见》要求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确定员工入股价格。国有企业集团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其《资产评估报告》由国资监管部门审核备案。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关于持股比例,《意见》要求已实施混改的公益类国有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已实施混改的商业类国有企业、科技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不设底线。商业类、公益类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此外,《意见》还对持股方式、企业员工股权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此次试点工作,哈市国资监管部门要对试点企业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